关于开展中山大学非实体校内科研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06-23

院科研[2017]063号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山大学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科研创新,促进学科建设,根据《中山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科研机构特点,学校制订了《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附件1)。该办法经2017年第10次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已挂网发布。现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展原非实体校内科研机构的重新申请认定和拟新设立非实体校内科研机构的申请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自《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17】16号)颁布之日(2017年5月16日)起,之前成立的所有非实体校内科研机构(附件3)和拟新设立的非实体校内科研机构,包括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和院级(含学院、直属系、附属医院,下同)科研机构,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认定申请。

   在本通知规定时限内未提出认定申请的原非实体校内科研机构,作自动撤销处理。

二、认定条件

    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能提出认定申请:

1. 能有效支撑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或研究领域,以培养发展为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为目标,且已取得较好的、与机构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积累,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2. 负责人为我校在职教授,在相应的研究方向或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且能正确把握学术导向,具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同一人不能同时担任2个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3. 成员结构合理,成员间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具有一定的体量,具有申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潜力。人文社科类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成员应不少于10名(含专职科研人员),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理工医科类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成员一般不少于15人,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岗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8人。原则上同一个人作为成员(含负责人)最多只能参与2个科研机构。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认定程序:

1.科室统筹考虑自身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需要,结合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认定条件,与科研科商议确定拟提出认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填写《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申请表》(附件2)发送至科研科联系人邮箱;(8月14日前)

2. 经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及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的机构,医院将把《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报学校科研院审核;(9月4日前)

3. 科研院组织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医科学术分委员会审议;(10月13日前)

4.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再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10月31日前)

四、其他说明

1.科室应围绕自身的学科发展和科研需要,慎重考虑是否设立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同一个单位同一学科方向不得重复设置

2.本次申请认定工作结束后,各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17】16号)对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联系人:肖菲喆

联系电话:8035,87334871邮箱:fionaxfz@126.com

 

附件:

       1.《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中大科研【2017 16号)

      2.《中山大学校内科研机构申请表》

      3.中山大学原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清单

 

                                                               科研科

2017-06-22